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执行学生纪律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视性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信谣,不传谣。凡有损害国家尊严和荣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张贴、散发国家法律法规不予保护的大、小字报,制造、传播扰乱社会秩序、侮辱或攻击他人人身及民主权利的谣言,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扰乱学校生活、学习、工作及社会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情节特别严重,导致难以挽回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不含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对毕业、结业的学生还将通知其用人单位)
(一)故意污损、破坏公用设施、花草树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撕毁、损坏学校有效期内各种布告和各种标志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破坏学校广播器材、网络设施、防盗报警装置、监控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破坏公物,致使严重扰乱生活秩序或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 盗窃、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或明知是赃物而分赃、窝藏、销毁、转移、购买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共同作案者,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纪律处分以外,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凡抢夺、抢劫、勒索者,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并按照第三条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七条 起哄、肇事、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者,谎报案情、提供虚假证据或证言妨害调查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守秩序,故意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碰撞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使他人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
4.致他人重伤或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
(六)聚众斗殴或纠集、唆使校外人员打架滋事者,挑拨、煽动他人打架滋事者,采用暴力方式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
(七)故意为他人违法违纪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或证言,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故意夸大或编造事实,谎报案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妨碍调查人员正常工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公共道德,提倡精神文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调戏、猥亵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介绍或参与在校外公共场所赢利性陪侍等色情服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分。
(四)有窥视异性或滋扰他人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参与淫乱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或张贴下流淫秽字画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以威胁手段逼迫与其谈恋爱,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公共场合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学位、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及其家人进行恐吓、骚扰、报复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禁止高空掷物,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对其他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的举止行为,对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私刻印章、伪造、涂改证件、证明、协议及学习成绩单者或转借证件、证明、协议及学习成绩单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禁止在校园内打麻将、赌博、酗酒,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内打麻将(含麻将纸牌):
1.初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
1.初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邀赌者,从重处分;提供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抽头收费以参与赌博论处。
(三)酗酒后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园发生下列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收藏、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
1.携带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内收藏、观看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制作、复制、出售、出租、转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性物品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存放上述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扔掷燃烧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引起失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1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而延误灭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过失引起失火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损失;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反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违反学生公寓安全用电者,遵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七)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或学校声誉的。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查阅本条(一)、(二)款所规定的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赌博、诈骗、教唆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人身攻击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将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允许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恶意传播系统漏洞,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方法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不听教育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盗用单位或他人计算机账号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术、技能盗窃钱财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者,以盗窃公私财物论处。
(十三)其他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禁止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私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或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章经营或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经教育批评拒不改正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蓄意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内张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批评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习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规定的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的,以旷课论处。
1.一学期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时间计算;实习实践环节按每天5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早操、晚自习缺勤二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擅自离校、节假日私自提前离校或延后返校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科学研究和实习、实践过程中,违反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各类测试和考试中作弊者,按《长春建筑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按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长春建筑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私自换寝,经教育批评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晚归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以及夜不归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午休时间及熄灯后,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或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内及楼道里打球、踢球、溜冰、跳舞、乱钉钉子、污损公寓及寝室墙面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寝室内吸烟、酗酒(未造成一定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破坏公共卫生,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连续三次接到寝室《内务整改通知单》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私自进入异性寝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容留异性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寝室被盗,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寝室内使用或存放违章电器(如电褥子、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吹风、直板夹等)、易产生明火的物品(如打火机、酒精锅等),焚烧纸张等杂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私拉电线,有窃电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在公寓内饲养宠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恶意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物,不服从管理,侮辱、谩骂、殴打学生公寓管理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十五)有其他严重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如实交代其违法违纪事实,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者。
(二)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交代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事实,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违法人员经调查属实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导致违法违纪者。
(四)其他确应减轻或免除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者破坏学校声誉者。
(二)态度恶劣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重要情节,伪造证据、互相串供、诬陷他人者。
(三)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者,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项以上规定者。
(四)对揭发人、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
(六)团伙性或群体性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者及主要参与者。
(七)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八)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九)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十)其他确应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受到两次学校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批评或在校期间受到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为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再次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并应受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本办法尚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确应给予校纪处分的,可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所造成的影响,按相关的规章制度处理或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后续学习、生活期间认真改正错误,表现优秀,符合《长春建筑学院关于解除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可以解除原处分。
第二十六条 报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讨论,经学院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在特殊情况下,违纪违规事实清楚的,学生工作处可直接处理。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视情况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工作处和所属学院,按二十六条程序进行处理。
对在学生公寓内违纪的学生由学生公寓管理科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写明处分和错误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各学院领导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及时将学生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对解除处分的学生,其原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在内。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长春建筑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春建筑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1年7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