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4-13   动态浏览次数:16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生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稳定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或5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4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4-6年,5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5-7年。在学习期间,无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时间的长短,毕业时4年制本科以4年计,5年制本科以5年计。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缴费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健康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以治愈并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该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新生经复查合格并缴纳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学校给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办理学生证。在校生于每学年开学前须将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足额存入指定银行帐户,按教务处通知的时间,以班级为单位持学生名单到教务处办理学年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在校生还应于每学期上课前,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或者不符合学校注册规定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持学生家庭所在地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4年制本科不超过6年,5年制本科不超过7年。在延长学习年限内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修读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所有修读课程的课堂学习和考核,取得每门课程的学分,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八条  各门课程的成绩,凡属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占30%计入该科目总成绩。考查课主要通过课堂提问、作业、实验及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践、考试等各教学环节。一学期内学生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条  军事训练课、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课程未参加或考核不及格者,没有补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跟班上体育课,经体育教研室同意,可上体育保健课,考试成绩按及格记。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凡缓考均无补考机会,成绩以考试卷面实际成绩记入。因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违纪和作弊。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为零,不准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十三条  对于成绩优秀的学生,在一学年已修课程成绩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3.0,可申请部分课程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于开课前提出,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参加该课程规定的免修考试(不含平时成绩),考试成绩7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要求参加免修考试,须本人申请,安排随其他班级或单独组织免修考试(不含平时成绩)。申请免修考试在课程结束前一个月提出,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一)公共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课;

(二)实验与实践环节:实验课、社会实践、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必须在本校报考,对于在外校报考所取得的合格证书,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凡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的学生,以往各学期考试不及格的大学外语科目,全部按60分记载,而且不再计入补考门次。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考试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依然不及格者,须对该门课程予以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考查课考核不及格,没有补考,须在开设此课程的下年级予以重修。重修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及交费手续,否则成绩无效。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条  学生所学考试课程均应按学校规定参加考试,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成绩记载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准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学院提出,学校批准,可令其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全休治疗的,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要求休学,须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其他原因的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后,经所在学院辅导员、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休学期限累计不能超过两个学年,超过者即按退学处理。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手续办理同前。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奖、助学金等。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按照学校有关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三)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全愈的诊断证明,经教务处批准,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到校,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发现有伪造信用证明者,不得复学。

第二十八条  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校进行复查。休学期间,如查明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即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复学的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相应年级学生学习。原专业没有相应年级学生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条  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学费、宿费的标准缴费。

第三十一条  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此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个别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因国家需要或具有某方面突出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因特殊原因在原专业学习有困难,学校认为转入其它专业更为适宜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在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可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因身体原因,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一)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二)已转过专业的学生不得再转专业;

(三)文、理科专业学生不得互转;

(四)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准转入其他专业。

第三十五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批准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一般不办理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转出与转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退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审批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二)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予以劝退: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点规定,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学习(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在就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必须予以退学者;

(四)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二)退学的学生按学校的规定限期离校;

(三)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监护人在限期内领回;

(四)退学者取消学籍,一般不得复学;

(五)退学者的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延长毕业

第四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按原专业学制年限内未能毕业者,可延长学习期限12年。

第四十二条  凡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八章  毕业、结业及肆业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成绩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修满四年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三个月内至最长延长期,学生可申请重新修读未修完的学分,成绩合格后,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体育课、军事训练课重修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中途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级学生开始实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作者:TIME: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