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学校奖学金制度,经学校董事会和党委研究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道德纯洁、诚实守信,热爱学校及建筑装饰行业。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学习成绩优异者优先。学习成绩评定原则:考试课占60%,考察课成绩占30%,平时综合成绩占10%(平时综合成绩主要由辅导员及各系书记进行考核,主要包括:上课、晚自习、早操出勤情况和各项文体活动及各种劳动的参与、表现情况)。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根据学校学生工作处下达的名额实行综合评定,分设为一、二、三等奖,评比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第一学期考试课平均分为:A1 第一学期考察课平均分为:B1
第二学期考试课平均分为:A2 第二学期考察课平均分为:B2
平时综合成绩为:C 各项加分为:D
公式为:(A1+A2)/2*60%+(B1+B2)/2*30%+C+D=最终参评成绩
第四条 学生干部及其他获奖情况加分标准:
1、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学院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在参评奖学金时成绩平均分加1分。
2、校团委、校学生会各部部长,各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在参评奖学金时成绩平均分加0.8分。
3、校团委、校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各学院学生会各部部长在参评奖学金时成绩平均分加0.6分。
4、校团委、校学生会各部部员,各学院学生会各部以及各班班长、团支书在参评奖学金时成绩平均分加0.4分。
5、各学院学生会各部部员,各班班委会其他成员在参评奖学金时成绩平均分加0.2分。
6、在校级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过表彰奖励的在参评奖学金时成绩平均分加0.4分(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7、在学院级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过表彰奖励的在参评奖学金时成绩平均分加0.2分(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8、获得校级“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其寝室成员在参评奖学金时成绩平均加0.4分。
9、获得学院级“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其寝室成员在参评奖学金成绩平均分加0.2分。
第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